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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9-15 22:33:58.0 来源: 作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经过“十五”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我国地震前兆观测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观测技术系统基本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和观测数据准实时传输与服务。为加强并规范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确保前兆台网长期、可靠、稳定运行,中国地震局在前兆台网试运行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监测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学科技术管理组和国家前兆台网中心制定完善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前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发挥台网综合效能,确保台网长期、稳定运行,产出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及数据产品,为地震预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网运行的数字和模拟地震前兆台站(含前兆台阵)、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各学科(重力、地形变、地磁、地电、地下流体)台网中心以及常规前兆流动观测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台站(含国家和区域台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前兆台网运行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协调和运行监督;学科台网中心负责本学科范围内全国所有台站的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咨询与指导。
  第四条  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流程为:地震前兆台站——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学科台网中心。对于需成网进行数据处理的流动观测,原始观测数据汇集到流动观测中心进行处理后,原始观测数据及处理结果须及时报送到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第五条  台网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科学创新管理,推进台网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地震前兆台站
  第六条  地震前兆台站的基本任务与主要职责:观测技术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与运行维护;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前兆观测数据(包括数字化原始观测数据、模拟和人工观测数据、流动观测数据和日志),完成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存储与报送;观测资料质量监控;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台站观测技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每天对观测仪器和公用设备的运行状态例行检查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对台站观测仪器的时钟作一次例行检查。
  2. 每天及时查看台站运行工作状况,包括仪器状态、相关软件状态、数据上报情况、报警信息等,产出监控日报,并上报到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根据观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观测仪器、观测系统进行标定和维护,并记录日志。
  第八条  观测数据信息的采集
  (一)每天上午对前一天的观测数据和日志采集等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1.若发现观测数据和日志自动采集失败,应在上午采用手动采集功能,完成数据和日志的采集工作,并查找失败原因,排除故障。
  2.若出现因网络故障无法收取数据的情况,应及时到现场收取,并采取人工方式导入数据库。
  (二)对模拟观测和人工观测仪器,根据规定要求,按时完成观测数据的采集和入库。在台站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要模拟观测和人工观测仪器要并入“十五”系统,并及时将产出的观测数据导入“十五”前兆数据库。
  (三)台站每月数据连续率和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5%。
  第九条  台站观测数据的预处理
  1.依据学科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每天上午采用专业软件完成前一天原始观测数据的预处理工作,填写观测日志,并入库。
  2.发现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入观测日志。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仪器维修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条     台站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填写
  每天按时编报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台站工作日志应当日记录,观测日志在数据预处理时填写。
  (一)工作日志
  台站工作日志主要对台站每天的系统运行状况、数据采集、数据报送、数据处理等工作做详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数字化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电源、计算机、打印机、避雷设备等);
  2.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3.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4.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7.天气情况;
  8.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9.与观测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观测日志
  观测日志记录对观测产生显著影响的所有事件,必须当日按事件逐条记录。每条记录包括该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时间、事件类型(参见《地震前兆数据库结构规范》)、事件名称、事件属性、填写人员、事件发生原因说明、处理结果说明等。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与存储
  1.每天上午将台站观测数据和日志报送到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台站每月观测数据及日志信息报送率不低于98%。
  2.每天将观测数据(含原始数据和预处理数据等)和日志进行备份。每月将上月的上述数据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
  3.建立专门的数据备份介质存放管理设备,并建立便于查询的数据备份档案。
  第十二条  台站观测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
  1.每天上午按照各个学科规定的处理内容、规范要求完成专业数据处理并形成专业数据产品。
  2. 每月5日前,依据学科要求编制上个月的模拟和人工观测数据月报,并报送到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台站观测月报的编写,报送至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台站观测年报的编写,报送到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4.台站的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另行规定。
  第三章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第十三条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是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维护与管理的中心,基本任务与职责是:负责区域地震前兆台网和台网中心技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承担区域台网观测数据的汇集、处理、存储与报送;实时或准实时监控区域台网运行状况和观测数据质量;完成学科台网中心和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求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观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等。负责完成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直管无人值守台站(点)第二章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台网运行监控与维护
  1.每天对本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仪器设备、公用设备、相关软件和报警系统等运行状态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台站联系,并立即通知仪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同时将台网运行维护情况如实记录在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工作日志上。
  2. 每天汇总产出本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上午10时前,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的“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对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的反馈意见,在48小时内响应完成,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 定期对台站仪器设备和台网中心系统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
  4.前兆台网每天仪器总体运行率(正常仪器数与已安装运行仪器数之比)不低于95%。
  第十五条  数据汇集与预处理
  1.每天上午完成本台网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汇集工作。对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汇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数据汇集失败的台站,应采取手动收取或通知台站收集等措施完成数据的汇集。
  2. 检查各台站数据预处理情况,如发现未做预处理或预处理不当的,应及时与台站联系并督促完成或改进。
  3. 区域前兆台网中心每天总体数据连续率和完整率(指台网所有纳入运行仪器数据连续率/完整率的平均值)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数据存储及备份
  1.在线存储所有汇集的数据及数据产品;
  2.每天对备份数据库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库与主数据库一致;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操作系统级增量备份;
  3.每月10日前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一次操作系统级全备份。
  第十七条  数据报送
  1.每天上午12时前,完成本区域地震前兆台网前一天观测数据和日志的报送,且数据报送率(指区域中心向国家中心报送数据样本数与应产出样本总数之比)不低于98%。
  2.每月15日前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所辖模拟和人工观测项目的数据月报表。
  第十八条  观测报告与数据产品
  1.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月报”的编写,报送至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2.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上年度本区域地震前兆台网“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观测年报”的编写,上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3.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据产品与观测报告具体要求由学科组和国家前兆台网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数据服务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提供数据服务,包括观测数据、日志、数据产品、台网基础数据等的共享服务。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台网基础信息维护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数据库中本区域地震前兆台网基础数据,并报送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有关台站观测环境和场地的变化、台站观测项目变更(包括观测项目新增、改造、停测、更换主要的仪器设备等)以及台网运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和学科组备案。
  第四章  学科台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技术管理组通过学科(重力、地形变、地磁、地电、地下流体)台网中心技术平台,负责本学科台网观测质量的管理,对学科台网数据质量进行监控与评比,产出专业数据产品,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数据共享服务。学科台网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学科台网中心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数据汇集
  每天查看观测数据自动汇集状况,若发现有台站数据未同步上来或同步有误时,应及时与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联系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科台网运行质量监控与管理
  1.制定本学科台网观测技术要求,修订完善学科台网观测资料质量评比办法和评分细则;
  2.开展学科数据质量日常检查、月评比和年度评比工作。每天监控台网观测数据质量,编写学科台网观测质量监控报告,于每周二、周五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对各区域前兆台网观测资料质量进行月评比,每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个月观测资料质量的评价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学科台网数据观测质量的评比工作。
  3.负责学科观测技术、数据处理方法、应用软件等台网运行技术支持、指导与咨询服务,对观测资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观测站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技术意见,协助解决台网观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利用学科台网中心技术平台汇集、整理并向中国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提出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数据报送
  1.每月15日前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上月本学科台网观测质量月报告,在学科台网中心网站公布。
  2.每月定期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本月产出的本学科各测项各种数据产品信息和数据产品,包括:日产品(含时值、日值等);月产品(含专业产品、统计报表、分布图、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数据存储及备份
  1.在线存储所有汇集的数据及产出的数据产品。
  2.每天对备份数据库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库与主数据库内容一致。
  3.每天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操作系统级增量备份。
  4.每月10日前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一次操作系统级全备份。
  第二十六条  数据共享服务
  按照地震数据共享有关规定,以方便、快捷、安全的方式,及时提供数据与产品的系统内外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科台网中心技术系统运行监控
  随时查看系统工作状况,包括学科中心网络系统运转情况、相关软件状态、报警信息等,若发生报警信息应及时予以处理。重要的状态信息应记录到工作日志中。
  第二十八条  工作日志填写
  针对数据汇集、数据共享服务、学科产品报送等工作做详细记录,结合应用软件提供的状态信息和日志信息,形成工作日志,并通过前兆软件入本地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基础信息的动态跟踪管理
  核对本学科台网的变更与数据库中的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并将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数据产出与质量报告
  1.每月10日前,根据对上月本学科台网的数据质量、预处理质量、连续率等和学科要求,产出《学科台网观测质量月报》。
  2.各学科中心的数据产品与报告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的日常工作,提出区域前兆台网运行的技术要求,监控台网运行状况,汇集、存储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向学科台网中心分发数据,提供技术咨询和数据共享服务。组织实施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运行月评比和年度评比。
  第三十二条  监视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运行及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技术系统运行状况,发生报警信息应及时予以处理。重要的状态信息应记录到工作日志中。
  第三十三条  数据汇集与分发
  1.每天检查数据的汇集情况,填写工作日志,若有数据未按时汇集或汇集内容有误,应及时处理。
  2.每天查看向学科中心分发数据情况,及时查看系统记录日志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数据存储及备份
  1.在线存储汇集的所有数据及产出的数据产品。每天对备份数据库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库与主数据库一致,每天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操作系统级增量备份。
  2.每月10日前对主数据库及备份数据库进行一次操作系统级全备份。
  第三十五条  运行监管与技术指导
  1.制定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和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运行技术要求,为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2.每天检查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观测信息的汇集情况,在汇总全国“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的基础上,编制前一天的“全国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在网站公布并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
  3.每天将前一天的数据未到信息、学科台网中心反馈的质量检查信息及时反馈至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并将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的响应反馈信息分发到各学科台网中心。
  4.积极与仪器供应商、省地震局和学科技术管理组沟通,协调管理前兆专业仪器维修与监督工作,及时向中国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反映台网仪器设备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定期完成台网仪器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评比工作。制订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评比办法和评分细则;每月对上个月各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实施月评比。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年度评比工作;各类评比结果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并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数据共享服务。按照地震数据共享有关规定,以方便、快捷、安全的方式,及时提供数据与产品的系统内外共享服务。
  第三十八条  数据产品与报告产出
  国家前兆台网中心数据产品与报告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在台网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国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上的处罚。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单位或个人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1. 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年连续率、完整率、预处理率和报送率均在98%以上的;
  2.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年度评比优秀的;
  3.各学科台网中心、国家前兆台网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
  4.对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
  5.其它做出重要贡献和成绩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上处罚:
  1.区域地震前兆台网10%以上(含10%)观测仪器和观测系统没有按照学科技术要求进行标定的;
  2.区域地震前兆台网一年中3个月以上(含3个月)运行率在90%以下的;
  3.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观测数据年连续率、完整率、预处理率和报送率均在90%以下的;
  4.年度缺少观测报告3份以上(含3份)的;
  5.各学科台网中心、国家前兆台网中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区域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年度评比较差的;
  7.其它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仍按2005年颁发的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中震测函〔2005〕109号文)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运行实施细则并报监测预报司备案。学科组与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制定台网运行相应的技术要求,指导台站和区域地震台网中心工作。市县等其它地震前兆台网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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