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十五”数字化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完成后,我国建成了由近1000个数字化地震观测台站组成的国家台网和31个省级台网,地震监测能力得到显著的提高。为加强并规范测震台网运行管理,提高台网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数字化宽频带观测台网的整体效能,深化台网产品产出,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制了《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根据办法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于2008年10月1日前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震台网运行管理,保障台网规范正常运转,提高台网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国有人和无人值守的测震台站(阵)、省级测震台网中心、国家测震台网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测震台网运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测震台网分国家测震台网和省级测震台网,国家测震台网由国家测震台站组成,省级测震台网由省级测震台站以及属地的国家测震台站组成。
第四条 台站日常运行与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地震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台站的运行维护。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及其测震学科技术管理组负责全国测震台网运行的监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 测震台网运行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台网运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妨碍台网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第二章 国家地震台站
第六条 负责台站观测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台站实时波形要要求传输时延小于16秒,连续率大于95%;连续波形完整性要求大于96%;每日上午9时前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仪器运行及维修情况。
第七条 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甚(超)宽频带、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当更换影响仪器特性的配件时,要及时进行系统标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标定。标定数据应及时处理,原始标定波形数据和处理结果应保存。并将标定结果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台网中心报送。
第八条 地震速报。原35个地震速报台站仍按规定承担国内及全球地震速报任务。
第九条 承担台站所有记录到的国内、全球地震的地震震相分析,内容包括震相数据、震级及计算震级所使用的地动位移的周期和振幅值等。地震震相分析,每5天编辑一次,要求在第7天24时以前通过FTP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条 无人值守的国家地震台站。系统运行、仪器维护维修、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由所属省地震局负责,不承担单台地震速报和震相分析任务。
第三章 省级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一条 负责省级台网中心和所属台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台网系统总体运行率大于99%;每日9点前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的本单位台网中心和台站的软硬件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甚(超)宽频带、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短周期观测系统每天进行1次脉冲标定;当更换影响仪器特性的配件时,要及时进行系统标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标定。标定数据应及时处理,原始标定波形数据和处理结果应保存。并将标定结果通过网络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报送。
第十三条 本台网台站与仪器设备基本参数编制与更新维护。编制台网所属测震台站的台站校正值、仪器特性参数、介质品质因子Q、场地响应等参数并按学科观测要求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地震速报。按地震速报的相关规定承担本省及周边地区的地震速报任务。
第十五条 地震编目。承担本省及周边地区(省行政边界线外30千米内)所有天然地震事件和ML≥2.0非天然地震事件的地震震相分析,编辑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地震编目的快报和正式报数据要通过“十五”项目建设的数据交换系统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六条 快报目录。每日编辑一次,要求每日12时前将前一日8时至当日8时的地震初报目录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七条 正式目录。正式报数据为台网产出的最终结果,每周编辑一次,要求在每周星期日上午12时以前将上周(上周星期一零时到上周星期日24时)的正式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八条 序列目录。序列目录分快报序列目录和正式序列目录,由省级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编辑处理省内地震的序列目录和观测报告。
第十九条 快报序列目录。M5.0-M5.9级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1.5级;M6.0-6.9级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2.0级;7.0级以上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3.0级。编报间隔时间在4小时至24小时之间,编报持续时间最短一般不少于7天,最长不多于3个月,特殊类型的地震根据序列发展情况临时确定。
第二十条 正式序列目录。正式序列目录应包括序列所有地震,要求在快报序列目录终止后3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新参数目录。北京局、河北局、福建局、山东局、广东局、四川局、云南局、甘肃局、新疆局产出本省发生的3级以上地震的地震矩,应力降,震源尺度, 矩震级,震源机制。其它省局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日常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连续波形数据处理。在线存储3个月的连续波形数据;定时归档连续波形数据、标定波形数据,连续波形按台站每24小时归档为台站卷SEED文件两类,标定波形数据按标定台站归档为台站卷SEED文件,归档方式可以选择刻录DVD盘、CD盘或其它。
第二十三条 地震事件波形截取。截取本省及周边地区(省行政边界线外30千米内)所有天然地震和ML≥2.0非天然地震的事件波形数据,事件波形数据按事件归档为多台的事件台网卷SEED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孔径台阵数据处理。新疆、西藏局分别负责和田、那曲小孔径台阵数据的分析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与服务。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和服务系统,开展数据服务。
第四章 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二十六条 负责国家地震台网、省级地震台网运行状态统计,汇总产出国家和全国各省级台网观测系统运行状况、资料产出、仪器维护与维修情况日报和月报。每日下午3点前向监测预报司报送前一天的全国测震台网和国家台网(含国家台网中心)软硬件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维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负责所有国家台站、区域台站台站校正值、仪器特性参数、介质品质因子Q、场地响应等参数的汇总和更新维护,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震速报。按地震速报的相关规定承担中国境内及全球地震速报任务。
第二十九条 地震编目
(1)收集有人值守的国家测震台站和省级台网中心处理的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进行全国统一编目,有关两省以上交界处的地震目录按照规定处理,保证目录的唯一性;分析处理那曲、和田小孔径台阵数据,实现国家地震台站与小孔径台阵资料分析处理的联合应用;
(2)快报目录:每日晚上24时前向国家地震台站和省级台网中心分发前日8时至当日8时的全国地震初报目录;
(3)正式目录:每周编辑国内及全球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并于第3周的周日中午12时前向各省级台网中心反馈正式观测报告及地震目录。
第三十条 连续波形数据处理。在线存储国家地震台网3个月的连续波形数据,离线永久保存全部连续波形数据;在线存储区域地震台网3个月的连续波形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地震事件波形截取。截取国内ML≥4.0及全球Ms≥5.5地震国家测震台网和区域测震台网的事件波形数据。
第三十二条 数据管理与服务。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和服务系统,开展数据服务。
第三十三条 新参数目录。产出国内5级以上地震的矩张量解,收集整理国外7级以上地震的矩张量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对测震台网日常运行实行奖惩制度。
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障台网正常运行、高质量的规范产出以及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上述规定、台网运行质量达不到指标要求、台网产出不规范,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