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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2008-09-04 23:53:31.0 来源: 作者: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   【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文

 

湘计投〔2000〕382号

 

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地震局(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安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使我省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提高抗震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震局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州(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2、《安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性评价结果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并核发《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样式见附件一)。

3、根据中国地震局、建设部颁布的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序较差的边远地区和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八公里内的新建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设开发区的新建工程;按照《安评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经省计委和省地震局共同审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见附件二),其抗震设防要求亦应按前款办法管理。

三、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业主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

四、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对必须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未取得《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各级计划部门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六、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把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前期费用预算。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各级计划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辖区内拟建工程项目规划,并会同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安评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拟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名单,把好审批关;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切实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及时向计划部门通报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情况。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按《防震减灾法》和《安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一:《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省计委与省地震局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略)

附件二:

省计委与省地震局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1、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3、高速公路、地铁、Ⅱ类以上机场,五千吨以上码头;

4、市、州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

5、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过一亿元的大型商场;

6、60米以上的烟囱;

7、日处理800吨及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8、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9、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工程;

10、防洪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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