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2、办理对象:工程项目业主。
3、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4、办理机构:湖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
5、办理地址及邮编:长沙市中意一路322号,410004。
6、电话:咨询0731-5642534,投诉:0731-5642622。
7、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办理时限:14天。
9、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监测预报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5642534)。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书面审查建设项目情况。项目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机械和电子设备是否干扰监测;
(2)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监测预报处、震害防御处、法规处、监测中心、预报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测试。
(2)提出会审意见,报局长。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会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和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10、申办条件: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
11、表格;无。
12、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3、结果告知方式:
(1)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将批复文件发放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其它:暂不提供在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