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2、办理对象:工程项目业主
3、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4、办理机构: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5、办理地址及邮编:长沙市中意一路322号,410004
6、电话:咨询0731-5642555,投诉:0731-5642622
7、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按10个工作日执行
9、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震害防御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564255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送达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定抗震设防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10、申办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
(2)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需提交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3)其他建设工程需提交工程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土层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资料;
(4)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相关表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
12、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3、结果告知方式;
(1)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将批复文件发放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其他:暂不提供在线办理。